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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优化营商环境条例》7月1日施行 推多项

来源:环境昆虫学报 【在线投稿】 栏目:综合新闻 时间:2021-06-22
作者:网站采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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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6月21日,市人大常委会在人民大厦举行新闻发布会。 优化营商环境,重庆将对标国际国内先进水平。 6月21日,市人大常委会在人民大厦举行新闻发布会,详细介绍了7月1日即将施行《

△6月21日,市人大常委会在人民大厦举行新闻发布会。

优化营商环境,重庆将对标国际国内先进水平。

6月21日,市人大常委会在人民大厦举行新闻发布会,详细介绍了7月1日即将施行《重庆市优化营商环境条例》(后简称“条例”)。

市人大常委会法制工委副主任黎藜介绍,这是川渝两地人大开展的第一个协同立法项目,条例针对市场主体关心反映强烈的一些痛点难点堵点问题,通过立法解决,打通法律和行政法规实施的“最后一公里”。

△市人大常委会法制工委副主任黎藜

开展营商环境评价

应听取市场主体和社会公众意见

为了优化营商环境,条例明确规定,市、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优化营商环境工作的组织领导,完善政策措施,建立工作机制,及时协调解决优化营商环境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政府主要负责人是优化营商环境的第一责任人。

营商环境好不好,市场主体和社会公众最有发言权。

条例对此明确规定,本市建立和完善以市场主体和社会公众满意度为导向的营商环境评价制度,发挥营商环境评价对优化营商环境的引领和督促作用。

市发展改革部门应当通过听取市场主体和社会公众意见、组建营商环境数据平台开展分析、委托第三方评估等方式开展营商环境评价。

市、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根据营商环境评价结果,及时调整完善优化营商环境的政策措施。

此外,市人民政府应当建立优化营商环境考核和激励机制,将考核结果作为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综合评价依据;对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奖励。

开办企业

全流程“一网通办、一窗领取”

条例规定,市场主体依法享有经营自主权,有权拒绝任何形式的摊派。

市、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以管资本为主的国有资产监管体制,实行政企分开、政资分开,禁止国家机关违规开办企业,保障其他所有制企业和国有企业平等参与市场竞争。

推行开办企业全流程“一网通办、一窗领取”。申请人可以通过政务服务平台一次性申请办理营业执照、印章、发票、就业社保登记、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等业务。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有关部门应当即时办结;不能即时办结的,应当在一个工作日内办结。

企业可以在政务服务中心综合窗口一次性领取营业执照、印章、发票。

此外,条例规定,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限制市场主体迁移。除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外,市场主体迁移后其持有的有效许可证件不再重复办理。

市、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对企业跨区域变更住所提供便利,不得对企业变更住所设置障碍,并依法及时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民营企业中小企业融资

金融机构不得设置歧视性规定

条例规定,商业银行等金融机构应当按照国家规定规范收费行为,向社会公开开设企业账户的服务标准、资费标准和办理时限,不得向市场主体违规收取服务费用,不得转嫁依法依规应当由金融机构承担的费用。

商业银行等金融机构应当按照向社会公开的服务标准、资费标准和办理时限开展融资服务,并接受社会监督,不得实施下列行为:

在授信中对民营企业、中小企业、科技型企业设置歧视性规定;

在授信中强制搭售保险、理财等产品;

强制约定将企业的部分贷款转为存款;

以存款作为审批和发放贷款的前提条件;

设置其他不合理的限制条件。

政府签订的合同

不得以政府换届等为由违约毁约

如何防止新官不理旧账?

条例明确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与市场主体签订招商引资、战略合作等合同协议应当坚持平等互商、依法依规、互利共赢、务实审慎原则,不得超越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承诺优惠条件。

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履行向市场主体依法作出的政策承诺以及依法订立的各类合同,不得以行政区划调整、政府换届、机构或者职能调整以及相关责任人更替等为由违约毁约。因法律法规调整或者为了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需要改变政策承诺、合同约定的,应当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进行,并依法对市场主体因此受到的损失予以补偿。

文章来源:《环境昆虫学报》 网址: http://www.hjkcxbzz.cn/zonghexinwen/2021/0622/1574.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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